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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证明
发布时间: 2017-03-20 09:15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办理要求:
    按照规定,依法审核,热情服务,及时办理。

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确认华侨身份
    A.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在所在国的定居证正本和复印件;
    B.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所在国定居的证明。
    2)确认归侨身份
    A.本人向工作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审核认定;
    B.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原所在国定居的证明;
    C.回国定居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身份)证明。
    3)确认侨眷身份
    A.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审核认定的有关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国(境)外亲属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我驻外使(领)馆或县以上归国华侨联合会提供的证明;
    ——受司法部委托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提供的公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供的证明。
    B.由县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人)公证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属县(市、区)外侨办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县(市、区)外侨办初审后,现场出具侨身份认定材料。
    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当日内办结。

    联系人:各县(市、区)外侨办负责人   

 


附件下载:P0201703203343149310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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