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办理要求:
按照规定,依法审核,热情服务,及时办理。
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确认华侨身份
A.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在所在国的定居证正本和复印件;
B.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所在国定居的证明。
(2)确认归侨身份
A.本人向工作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审核认定;
B.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原所在国定居的证明;
C.回国定居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身份)证明。
(3)确认侨眷身份
A.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审核认定的有关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国(境)外亲属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我驻外使(领)馆或县以上归国华侨联合会提供的证明;
——受司法部委托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提供的公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供的证明。
B.由县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人)公证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属县(市、区)外侨办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县(市、区)外侨办初审后,现场出具侨身份认定材料。
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当日内办结。
联系人:各县(市、区)外侨办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