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外国专家“南湖友谊奖”评选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外国专家“南湖友谊奖”评选和管理
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外国专家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全市经济、教育、人才、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和交流合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湖友谊奖”是嘉兴市人民政府授予在嘉外国专家的最高荣誉奖项,一般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 “南湖友谊奖”的评选以外国专家业绩、社会贡献和对我友好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南湖友谊奖”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外办(市友协)、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 “南湖友谊奖”的评选工作由市外办(市友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南湖友谊奖”评选对象为外国在我市的投资者或企业聘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才、技术专家,以及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以及农业、教育、科研、医疗卫生、财政、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的各类外籍专家和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友好人士,在我市工作或进行合作交流的时间要求在两年以上。
第七条 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对我友好,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均可申报“南湖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和先进管理经验,转移转化科研成果,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某项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在重大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我市技术进步和科技攻关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经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出版、体育、对外宣传等领域为我市的对外开放和友好交流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向我市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的;
(五)在我市的人才培育、国际人才交流、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六)为我市引进外国智力和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我市引进重大产业项目、世界500强项目和行业龙头项目的;
(八)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帮助企业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九)在我市建设“长三角核心区枢纽型中心城市、面向未来创新活力新城、国际化品质江南水乡文化名城、活力开放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其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根据全市外籍人员分布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限额推荐的办法进行申报和推荐。
第九条 “南湖友谊奖”为终身荣誉,不重复参评;已获国家“友谊奖”和省政府“西湖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申报评选。
第十条 “南湖友谊奖”推荐评选程序为:
(一)材料申报。由申报单位根据要求认真填写《南湖友谊奖申报推荐表》,推荐材料要客观公正、事迹突出、内容翔实、数据准确;
(二)审核推荐。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以及市级有关主管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择优向市外办(市友协)推荐;
(三)资格审查。市外办(市友协)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地推荐参评的外国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四)评审批准。由市外办(市友协)将推荐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确定拟授奖专家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审查批准的获奖外国专家,由市政府举行仪式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南湖友谊奖”奖章和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对荣获“南湖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中业绩特别突出的,推荐其参评省政府“西湖友谊奖”或国家“友谊奖”。
第十三条 荣获“南湖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可享受相应的礼遇:
(一)加强服务联络。由市外办(市友协)会同公安、人力社保、卫健、教育、科技、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为“南湖友谊奖”获得者开展对口联系和服务,为其在入出境及居留、生产经营、教育、健康、医疗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和便捷服务。
(二)建立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各种专题、主题活动,举办以管理、技术、业务等主题的相关微论坛,促进外国专家之间、企业间、社会各界间、国际间的交流活动。
(三)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积极推进外国专家参政议政、参加我市有关重大活动。
(四)享受礼遇关爱。为“南湖友谊奖”获得者提供礼遇和人文关爱,在其生日、重大节庆、国庆等具有象征意义的节日提供慰问等关爱活动。
第十四条 对荣获“南湖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对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先征得外国专家本人、聘请单位和外事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南湖友谊奖”获得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收回奖章和荣誉证书:
(一)主要贡献事迹严重失实的;
(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其他损害我国家利益和名誉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嘉兴市外国专家“南湖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13〕93号)同时废止。